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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市场采购贸易”究竟是什么?如何操作?

时间:2022-10-13   访问量:2962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兴贸易方式,自2014年11月在浙江义乌落地实施以来,经过5年多的试点实践,已在全国31个市场集聚区复制推广,有效激发了我国外贸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国外贸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至高限额为15万美元。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Part 2 发展历程

2013—2018年

2013年至2018年,商务部等七部门共分4批次批准14个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业务,涉及石家庄、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拱北、成都等10个直属海关辖区。

2020年以来

2020年9月,商务部再次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共有17个市场获批。此次试点获批后,全国市场采购试点范围扩大至31个,分布在15个省区,涉及19个直属海关辖区。其中,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ZX为第5批17个试点中的3个边贸商品市场之一。

Part 3 监管要求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PS:有的地区已支持异地申报。

(四)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Part 4 政策优势


(一)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1. 货值Z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2. 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Z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小批量单一出口商品(同一HS编码),可实施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帐:

1. 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

2. 重量不超过50公斤。

(三)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适用通关模式:采用通关方式通关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采购地海关应与市场所在地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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